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为法官办案提供更权威、更规范和更全面的指引,由此“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我院审理的马某某非法行医案,韩某、胡某俊盗掘古墓葬案作为参考案例入选。
新上线的案例库目前收录的都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共计3713件(截止3月4日)。入库的案例基本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虽然总量还相当有限,但在指导常见案例办理、处理常见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已基本能满足司法实践所需。作为一种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案例库建设将为规范案例供给、发挥案例作用奠定良好基础。
韩某、胡某俊盗掘古墓葬案
——盗掘古墓葬石像生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韩某(古玩爱好者)在江苏省镇江市南山风景区××社区××村口山坡下发现一只石马(长1.8米,高1.45米,宽0.4米)半埋于地下,根据其经验判断该石马为明清年代用于墓道上的石雕。2012年6月,韩某与被告人胡某俊经实地调查商议后,于当月的一天晚上,分别联系吊车、货车等起重、运输车辆到达现场,由胡某俊用铁锹将覆盖在石马周围的土挖开,把钢丝绳固定在石马下,通过吊车将石马吊装到货车上将石马运走并存放于韩某事先联系好的龚某同经营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2013年7月2日,韩某通过程某的联系,欲将该石马以5万-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当日10时许,韩某联系了吊车在××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院内搬运该石马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镇江市文物局鉴定,该石马系放置于坟丘前神道两侧的石像生,为明代三级文物,是明代古墓葬的组成部分。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润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胡某俊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胡某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胡某俊共同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韩某、胡某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胡某俊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直接挖掘古墓葬的墓室,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挖古墓葬墓室以外墓道上的石像生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能狭义地理解“古墓葬”及“掘”的含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古墓葬的主体——墓室,也包括墓室外的一些重要附属物,如墓道、石像生、碑刻等,对附属物的偷挖同样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盗掘”。对盗挖石像生的行为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处罚既符合法理,又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更有利于对古墓葬的保护。
马某某非法行医案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开具中医处方并配售“中药材”行为的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摆地摊销售中药药材。为了取得他人信任,马某某印制名片宣传自己是“中医学者、制药师”,能够治疗很多疑难杂症,并按照自己购买的《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他人配制中草药。
2009年10月的一天下午,马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青年广场张家门附近设摊卖中药时,向脚上长有骨刺前来购药的被害人李某某(男,30岁)出售了不能用于内服主药材乌头,并按照《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其开具了诊疗处方,让李某某回家将乌头等药材泡酒内服治疗骨刺。同年10月20日晚,李某某饮用用乌头等药材泡制的药酒后嘴感麻木,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感觉呼吸困难,后被送至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饮用乌头所泡的药酒致乌头中毒而死。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润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是出售中药材,没有实施诊疗行为,从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某根据被害人李某某的病情,按照其所持有的《药酒配方宝典》《民间治百病》等医书为李某某开具了诊疗处方,并配制了相应的中草药让被害人李某某服用。此种开具诊疗处方并为他人配制相应的中草药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出售中草药的范围,应当认定为诊疗行为。从事诊疗行为需要相应的医生执业资格证,而马某某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此情况下为人诊疗,并造成被诊疗人死亡的后果,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根据医书开具诊疗处方并为他人配制、销售“中草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诊疗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开具中医诊疗处方并配制“中草药”,属于非法行医,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