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111民监330号
许秋华、张有涵、张友燕:
本院原审原告许秋华与原审被告张有涵、张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双方公告送达(2019)苏1111民监3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