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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拦车桩致人损伤 物业担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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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7-03 20:50:1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润 萱 记者 翟 敏)为防车主随意停车,镇江某小区物业在小区内设置了黄色铁桩,却因存在安全隐患致业主漳女士受伤。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6年5月16日下午,原告漳女士行走在小区道路上,因避让过往车辆撞到了被告物业公司安装的铁桩上致受伤。漳女士送医后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物业公司认为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漳女士的具体伤情,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漳女士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最终,漳女士获得医疗费等各项赔偿4800余元。

  法官点评: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道路旁人行道上设置安装铁桩虽然是为了防止机动车随意停放,但存在安全隐患,漳女士因本次事故受伤与物业公司设置安装铁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2017年6月23日江苏法制报头版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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