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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许秋华、庄建平、杨咏华(2019)苏1111民监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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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06 20:45:19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111民监344号

 

许秋华、庄建平、杨咏华:

 

    本院原审的原告许秋华与被告庄建平、杨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111民监3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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