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111民监352号
许秋华、潘金潭:
本院原审的原告许秋华与被告张志刚、卢爱琴、张雨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1111民监3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