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111民再380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路:
本院再审的原审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路代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111民再3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