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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许秋华、张志刚、卢爱琴(2019)苏1111民再288、30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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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06 20:41:25 打印 字号: | |

(2019)苏1111民再288、301、303号

 

许秋华、张志刚、卢爱琴:

 

    本院再审的原审原告许秋华与原审被告张志刚、卢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1111民再288、301、3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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