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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档案查询规定及流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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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17 20:03:29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申请查档,无特殊情况,本院一律提供电子档案以供查阅。细则如下:

    1、当事人查阅档案,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明,需打印档案材料的,仅限于裁判文书、庭审笔录、诉状、证据等有关材料,无关内容不予打印。

    2、律师查阅档案,提供律师执业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审核方可办理查阅。卷内材料除判决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余一律不得摘抄复制。

    3、其他单位查阅档案,凭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凭乡、街道办事处以上)的介绍信,方可办理借阅手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有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4、党委、人大和有关法院、公安、安全和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凭单位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办理查阅手续,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5、查阅人应遵守保密规定,对查阅、复制的档案应妥善利用,不得擅自复制、传播、上网等,违规利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档案室。


 
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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