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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姚以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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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0-10 20:01:53 打印 字号: | |

     2008年5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07)润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罪犯姚以德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2008年7月1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镇刑二终字第19号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罪犯姚以德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因罪犯姚以德身患严重疾病,2008年9月、2009年9月、2010年9月、2011年9月、2012年9月、2013年9月分别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及五次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2014年11月,2015年5月分别决定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六个月。2015年9月、2016年9月,本院分别决定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6年9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截止2017年9月8日。2017年7月10日,罪犯姚以德的亲属以其仍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

    经查,罪犯姚以德患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叠,肺功能检查提示肺功能重度障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姚以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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