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勇因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本院以(2017)苏111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罪犯周勇以身患胰腺炎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该申请后,委托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周勇身体状况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审核。
经查,2017年11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1法鉴审字第0001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认为罪犯周勇患慢性胰瘘,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周勇身患疾病,符合有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条件,可依法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罪犯周勇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限,从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