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了(2018)苏111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景英海有期徒刑一年。现罪犯景英海以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后,报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景英海身患疾病状况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审核》。
经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苏11法鉴审字第0000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景英海患升结肠癌(T4N1M0)、乙状结肠癌(T4N1M0),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景英海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依法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景英海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期限,从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