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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与镇江日报共同策划“法官善断家务事”专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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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24 19:05:06 打印 字号: | |

    2017年5月17日,镇江日报法治周刊首次推出“法官善断家务事”专栏,该专栏系我院家事庭、办公室与报社共同策划,通过鲜活的案例和专业的法官点评,以案说法宣传我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创新做法、经验。全文如下:

  镇江日报:同居引发的“夺子案”

  2016年6月,泪流满面的黄女士将一纸诉状递到润州法院,请求法院为她要回独子的抚养权。此前,她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几次轻生被家人或好友阻止……

  黄女士在诉状中写道:她在2012年初与经营一家企业的张某相识,不久便同居。2013年,她生下一子。此时她已得知张某有妻有女,后悔之下便不再与张某往来。两年后的一天,张某强行将儿子接回自己家中,并且不让母子见面。因担心自己的亲生骨肉可能被“后妈”虐待,她多次上门讨要却始终见不到孩子。为此,她请求法院将抚养权判给自己,张某依法承担抚养费。

  令人意外的是,到庭应诉的张某跟法官说了“B版本”。张某声称,他和黄女士并未同居,只发生过“一夜情”。他得知黄怀了自己的孩子后曾和其约定:一次性支付21万元,孩子由自己抚养;他是向黄支付了21万元后,才将儿子接回家中的。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孩子由自己抚养,而黄不用承担抚养费。

  为弄清真相,法官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走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这个孩子确属两人非婚生子,儿子出生后,黄女士和孩子一直居住在张某承租的房屋内。办案法官多次向张、黄二人宣传相关法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黄、张的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又经历了数月的调解,黄张二人依然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由黄女士抚养孩子,而张某应自2016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点评:

  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其需求不一样,在争夺抚养权的案件中,如何判断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能光看父母双方的物质情况,要综合考虑各方,特别是子女的情况,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合理处理。

  本案的母亲虽物质条件不如父亲,但儿子才4岁,其心理、生活上对母亲的依赖更大;同时母亲多次因无法获得抚养权而轻生并多次信访,矛盾较大。因此,法院从孩子抚养实际、化解矛盾出发,判决由母亲抚养孩子。此案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与法院执行局同事一道又多次做男女双方思想工作,终于促成此案案结事了。(谢勇 王蒙)

  来源:2017年5月17日镇江日报10版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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