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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22年前,借了6万元,中途还了1.5万元,余下4.5万元一直没还,如今该还多少钱? 法院算出“时间账”:22年多还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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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6 17:02:49 打印 字号: | |

      1995年借了6万元,中途还了1.5万元,直至2017年被告上法院,余下的4.5万元一直没还。法院会怎么算这笔“时间账”,又会判定欠款者还多少钱?
  去年底,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仔细考虑了各种因素后,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7.5万元。细算下来,为了这笔没还完的借款,被告要为22年的时间付出23万元的“时间账”。前不久,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共还27.5万元
  1995年9月2日,程某向朋友边某借款6万元,在借条上明确应在当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1万元。但是,程某并未按约还款。此后9年里,边某多次催讨未果。2004年11月,程某又向边某出具了一份新的还款协议,约定“这笔借款于程某房屋拆迁时向边某付清,如果中途经济有所好转,可以提前还清”。然而,直到2017年,这笔借款仍未还完。迫不得已,边某一纸诉状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程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提出应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
  对这笔借款及两份还款协议,程某表达了他的理解:“根据我们的约定,还款时间是我家房子拆迁的时候,但直到现在房子也没有拆迁,所以还没有到约定的还款时间。”
  法院调查审理中发现,长达22年的时间里,程某曾中途偿还1.5万元,所以程某尚未偿还的本金应为4.5万元。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在1995年的借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后被告虽在新的协议中对还款期限做出了“承诺”,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于是,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程某偿还原告边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3万余元,共计27.5万元。收到一审判决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说法
  法官提醒:还款信息要明确
  1995年,6万元或许能买一套房。2017年,或许十几个6万元才能买到房。22年没还完的代价,是本息共计还款27.5万元。一起案件的发生,应该给已经、正在和即将借款的人们带来怎样的思考和警醒?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经过调查,上世纪九十年代,普通工人的工资约200元,生活物价成本也不高,房价较低,6万元甚至可以在主城区买一套住房。但到了2017年,同样的6万元现金,价值已不能同日而语。另一方面,多数民间借贷是短期周转,通常约定一至两年内偿还,但普遍存在借贷手续不规范,出借人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所以才出现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要素的现象,给有的借款人留下了试图拖延还款的“空子”,致使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发生了变化。以往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息保护范围,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次《规定》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所以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广大群众要增强自身投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莫贪图一时之利,造成财产损失。(润萱  范海罡)
  来源:2018年3月3日京江晚报A06版

 

 

 
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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